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违者,由发证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开发资格的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