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连同其土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应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