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与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建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