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十三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与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建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