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三)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