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四)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培训;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对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