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