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