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基础知识;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培训的内容、师资及时长应当满足志愿服务活动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志愿服务培训规范指引、基础知识文本,指导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