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安排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必要时由其监护人陪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