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出具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