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