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