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