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