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