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