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