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