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华侨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

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本部门、本组织职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组织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并告知投诉人。对移交的投诉事项,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