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华侨回国创业、就业,符合本省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人才及其家属在办理户籍、医疗、金融、教育、出入境等手续以及项目申报、资格审定、科研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