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就读手续。省内监护人的选择,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

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生考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