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救助职责:(一)将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二)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感染者,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将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四)将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具体救助办法由省民政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