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涉外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州(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边境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建立健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开展联防联控、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做好边境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