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海关、监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艾滋病检测条件,实行备案,分级管理。开展艾滋病检测的实验室应当对检测质量负责,开展质量控制,推广应用适宜性检测技术,并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