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控制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