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控制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美容、养生等机构和个人开展侵入性、创伤性操作时,应当对使用过的操作器材及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防止艾滋病病毒交叉感染。艾滋病诊疗、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规程,做好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防止艾滋病病毒感染和扩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