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感染者首次确证的阳性样本,由省艾滋病中心实验室按照规定统一保藏。

运输艾滋病病毒种及样本应当经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国家高致病病原微生物运输管理规定。

艾滋病防治研究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需要使用、保存感染者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和精液等,应当经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事项的,应当符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