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培养社会公德、提高村民环境卫生意识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文明习惯,形成社会共同关注、公众共同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文明风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