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