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卫生村组和卫生家庭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