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乡(镇)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有关环境卫生项目的规划、建设和公共区域(含国有山、水、田、园、路等)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本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办法,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组织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