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