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农村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的设置应当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和广告制作人、受益人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或重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