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五节 村容村貌的优化与保持第四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及驻村单位应当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防鼠防蝇设施,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