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五节 村容村貌的优化与保持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聚居地、企业事业单位驻地和其他公共区域内有碍观瞻的废弃建筑物、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大面积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清理、修缮或者净化、绿化、美化等措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