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五节 村容村貌的优化与保持第四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合理规划建设街道和集贸市场,保持主次干道、街道两侧、集贸市场文化广场整洁干净。各类门店、经营场所实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