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四节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有效处理农村养殖粪污、过剩秸秆、蔬果菜叶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