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鼓励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入养殖场、养殖户,弃用秸秆应当就地还田。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