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农药和化肥,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逐步实施废旧农膜回收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