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四节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农药和化肥,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逐步实施废旧农膜回收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