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节 厕所粪污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