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节 厕所粪污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同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