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节 厕所粪污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乡村居民在新建住房时,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