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节 厕所粪污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民自愿进行农村厕所建设改造。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应当以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中小学、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较集中的区域为重点,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