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节 厕所粪污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厕所建设改造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