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