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一节 生活垃圾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