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节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