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地区。本条例所称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是指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村容村貌的优化保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