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促进和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