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一节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治理办法。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清运;(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分类处理;(三)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扬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科学规范作业流程,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卫生安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