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治理办法。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分类处理;

(三)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扬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科学规范作业流程,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卫生安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