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未受污染、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易腐垃圾,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果皮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性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适时调整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